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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色彩组合商标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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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色彩组合商标的司法认定

颁布功夫:2021-11-12起源:《中华商标》杂志 点击:0 返回列表

案情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杰希沉工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杰希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度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中联沉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沉科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第18338886号色彩组合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附图如下)由中联沉科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 ,于2016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 ,鉴定使用在第12类的洒水车、卡车、起沉车等商品上 ,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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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154358号《关于第18338886号“图形(色彩组合)”商标无效宣告要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 。
 
国度知识产权局查明 ,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时进行了色彩组合商标的申明 ,并提交了彩色商标图样以及商标注明 。商标注明为:色彩组合商标 ,其中绿色为PANTONE潘通国际尺度色号2290CP;冷灰色为PANTONE潘通国际尺度色号COOL GRAY11C;暖灰色为PANTONE潘通国际尺度色号WARM GRAY4C 。使用方式:三种色彩在机械设备上作为表观使用 。
 
被诉裁定认定:中联沉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使用在混凝土机械、起沉机械、环境产业、土方机械、工业车辆、路面机械、基础施工等车辆上的该色彩组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进行大量宣传使用 ,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 ,并且能够起到分辨商品起源的作用 ,拥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点 。诉争商标鉴定使用的“起沉车、叉车、混凝土搅拌车、大客车”等商品在职能用处、销售对象等方面与上述商品一样或相近 ,故能够认定诉争商标在其鉴定使用的商品上亦能够起到分辨商品起源的作用 ,拥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点 ,未违反2013年建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划定 。诉争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尺度矿山、工程、起沉运输机械产品涂漆色彩和安全标志》及《商标审查及审理尺度》关于色彩组合商标的大局审查划定 ,国度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
湖南杰希公司不服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审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以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 ,且切合商标注册的大局审查要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遵循《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划定 ,判决:驳回湖南杰希公司的诉讼要求 。
 
湖南杰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诉争商标是由“绿色、冷灰色、暖灰色”组合而成的色彩组合商标 ,鉴定使用在第12类洒水车、卡车、起沉车等商品上 ,属于该类商品的常见表观色彩 ,不足商标固有的显著特点 。但是 ,中联沉科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可能证明诉争商标鉴定使用在上述各类车辆上能够起到分辨商品起源的作用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 ,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沉点评析
 
色彩组合商标系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色彩组成的商标 。[1]色彩的组合拥有怪异的创意和美感 ,便于鉴别 ,但不足表意性 ,不便于称号和宣传 。单一的色彩不足显著性难以起到识此外作用 ,因而只有色彩的组合能力拥有显著性 。[2]2013年商标法第八条划定“任何可能将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蕴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 ,以及上述身分的组合 ,均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色彩组合商标作为商标法明确划定的一种特殊商标类型 ,寂仔其自身区别于传统商标类型的特点 ,亦拥有作为商标分辨商品或服务起源的性质属性 。
 
一、色彩组合商标的大局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是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侵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他人在先权利的审查 ,在切合商标律例定的注册前提的情况下 ,商标的注册是对商标申请人就其商标标志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提出的权势主张简直认 。因而 ,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对商标申请的审查 ,应以商标申请文件为准 ,不能超出商标申请人申请的领域准许其申请商标注册 。2005年执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尺度》第五部门“色彩组合商标大局审查”划定 ,对于色彩组合商标的大局审查要求为:“1.注册商标为色彩组合商标的申明;2.彩色图样;3.色谱编号” 。2014年5月1日执行的《商标法执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申请商标注册 ,该当依照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该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色彩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 ,该当提交着色图样 ,并提交是非稿1份;不指定色彩的 ,该当提交是非图样 。”第四款划定:“以色彩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 ,该当在申请书中予以申明 ,注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
 
凭据以上划定 ,色彩组合商标的大局审查要件该当有三点:1.注册商标为色彩组合商标的申明;2.彩色图样和色谱编号;3.商标的使用方式注明 。[3]色彩组合商标的申请该当明确提出申明 ,以此与指定色彩的商标予以分辨 ,未提交申明的 ,即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 ,不以色彩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彩色图样与色谱编号亦应同时提交 ,缺一不成 。凭据商标法和商标法执行条例的划定 ,申请注册的色彩组合商标的组成身分及具体使用方式 ,由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选择并经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确定 。固然商标法同时划定了蕴含图形、色彩组合等各类商标标志组成身分的组合 ,也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是 ,对于某一特定的商标而言 ,其商标标志的具体组成身分 ,还是该当凭据商标法及其执行条例的划定 ,凭据档案中纪录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 。[4]
 
色彩组合商标在贸易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注明关乎对色彩组合商标的权势;ち煊 ,色彩组合商标审查需两全私权势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当事人主张;さ纳瘫晔亲魑首楹仙瘫晟昵 ,并且限造了具体的使用方式的 ,该商标核准后的专用权领域也就只能幼于或者蹬宗商标申请的领域 。上述领域 ,固然与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分歧 ,但是商标注册人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该色彩组合商标专用权时由于其申请时确定的具体使用方式的 ,商标注册人的权势领域与公家的认知也不会产生矛盾 ,在此情况下不能仅仅凭据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商标图样 ,机械地确定色彩组合商标的权势领域 。[5]
 
二、色彩组合商标的内容审查
 
色彩组合商标的内容审查蕴含禁用条款标审查、显著特点的审查及一样、近似的审查 。结合本案 ,仅就色彩组合商标的显著特点审查予以注明 。显著性的成立依赖于消费者是否将涉案标志符号作为批示商品或服务起源的商标对待 。商标法对所有类别商标的注册审查尺度是一致的 ,显著性亦应对分歧商标类别因人而异 。[6]固有显著性只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有利前提[7] ,以使用为前提的获得显著性 ,因已与贸易出处成立不变联系 ,也能够获得能够识此外显著性 。
 
2005年执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尺度》 ,第五部门划定“色彩组合商标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色彩、商品自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色彩 ,判定为不足显著特点” 。[8]通常而言 ,色彩组合商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其固有显著性较弱 ,通常需通过持久大量的使用 ,使有关公家可能将该色彩组合作为分辨商品或者服务起源的标志加以鉴别 ,从而获得显著特点 ,才可能获准注册 。[9]
 
市场不仅仅由竞争优势方组成 ,自由竞争所代表的其他贸易主体的利益 ,以及公序良俗所代表的通常公共的利益 ,都是价值衡量中必要考量的成分 。[10]为预防正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色彩被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被不正倒丶用 ,守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色彩组合商标能否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应从严审查 。在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 ,通常结合以下成分进行考量:1.该标志现实使用的方式、成效、作用 ,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2.该标志现实持续使用的功夫、地域、领域、销售规模等情况;3.该标志在有关公家中的通达水平;4.该标志通过使器拥有显著性其他成分 。在此必要指出 ,审查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通常该当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但若是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可能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日之后通过现实、有效使用确已获得显著性的 ,从节约司法资源和;さ笔氯撕戏ㄈɡ氖咏瞧舫 ,亦该当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后的证据一并予以考量 。
 
三、本案分析
 
本案中 ,中联沉科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明确商标标志为色彩组合商标 ,提交了彩色商标图样以及商标注明 ,在无效宣告法式中主张诉争商标拥有显著特点 。经核查 ,诉争商标是由“绿色、冷灰色、暖灰色”组合而成的色彩组合商标 ,鉴定使用在第12类的洒水车、卡车、起沉车等商品上 ,属于该类商品的常见表观色彩 ,不足商标固有的显著特点 。但其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可能相互佐证 ,证明中联沉科公司自2015年4月至被诉裁定作出时 ,在混凝土机械、起沉机械、环境产业、土方机械、工业车辆、路面机械、基础施工等车辆出产及销售领域拥有较高的企业驰名度;中联沉科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第二组及第三组证据中关于电视报路 ,图书馆检索汇报 ,网络媒体报路 ,长沙、米兰颁布会的报路资料及视频亦能相互佐证 ,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中联沉科公司已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前述车辆车身及工程机械上 ,并通过该公司的持久持续、宽泛宣传使用 ,在有关公家中享有了较逾越名度 ,进而与中联沉科公司形成了唯一、不变的联系及对应关系;无效要求人湖南杰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 ,与诉争商标一样或近似的色彩组合标志已被同业业的经营者宽泛使用 ,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色彩标志已或为行业内划定的尺度色彩或鉴定商品自身色彩 ,诉争商标专用权在核准注册领域内维持有效 ,不及以故障同业业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 。综上 ,诉争商标鉴定使用在上述各类车辆上能够起到分辨商品起源的作用 ,获得了显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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