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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37.53亿,案件受理费1880.68万元……红牛案一审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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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37.53亿,案件受理费1880.68万元……红牛案一审有果!

颁布功夫:2019-11-29起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点击:0 返回列表

        连绵在中国与泰国红牛之间的缠绕已持续多年。日前,双方萦绕“红牛”系列商标发展的权属纷争有了新的进展。

 
 
  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豪饮料公司)的全数诉讼要求,以为红豪饮料公司关于确认其对涉案“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利的诉讼要求不足事实和司法凭据,对其要求法院判令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医药公司)支付告白宣传用度37.53亿元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为1880.68万元,财富保全费5000元,均由红豪饮料公司交纳。
 
 
  据相识,目前双方在北京、沉庆、拉萨、丽江等地共有在审案件20余起,涉及商标许可纠纷、破产算帐案、合同纠纷等多个案件类型。此番纷争系红豪饮料公司于2018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2019年8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凭据法院判决显示,红豪饮料公司要求法院确认“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为其单独享有,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由红豪饮料公司和天丝医药公司共同所有,并判令天丝医药公司向其支付告白宣传用度37.53亿元;天丝医药公司则主张红豪饮料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属于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其诉讼主张在于贪图通过诉讼不正当打劫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的“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同时报答造作诉讼,刻意故障其他法院在审理的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以便通过持续出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取巨额犯法利益。
 
 
  为了证明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红豪饮料公司先后4次向法院提交了35份、4477页证据,天丝医药公司提交了共计8组、1886页证据。
 
 
  1995年11月10日,天丝医药公司与中国丽江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红牛泰国公司)签定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红豪饮料公司,其中约定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豪饮料公司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及“红豪饮料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红豪饮料公司资产的一部门”。
 
 
  1998年8月31日,红豪饮料公司其时的股东——天丝医药公司、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下称泰国华彬公司)、红牛泰国公司及北京怀柔县乡镇企业总公司(下称乡镇企业总公司)签定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其中约定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豪饮料公司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等”。
 
 
  针对上述两份合伙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内容,红豪饮料公司以为应理解为天丝医药公司赞成将“红牛”系列商标归于红豪饮料公司所有,红豪饮料公司对有关商标享有独立或者共同的所有权;天丝医药公司则以为上述约定应理解为其赞成将“红牛”系列商标许可给红豪饮料公司使用,并非针对所有权进行的约定。
 
 
  基于对上述两份合伙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内容的进行分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不能得出有关合同条款系对“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进行的约定、天丝医药公司负有让渡“红牛”系列商标的合同使命,红豪饮料公司主张两份合伙合同中的约定该当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要求不足事实及司法凭据。
 
 
  红豪饮料公司还主张,该公司及有关红牛企业在“红牛”系列商标的设计、策动、申请、注册、贸易价值的形成以及品牌守护中做出了巨大的、内容性的和决定性的贡献,依法应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有关合法权利;天丝医药公司则以为红豪饮料公司的主张违背客观汗青和事实,并且无任何证据支持。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红豪饮料公司凭据告白宣传的投入而以为其获得了商标所有权不足司法凭据。同时,凭据红豪饮料公司自行造作的审计汇报,其已经在成本中扣除了有关告白宣传投入,作为其市场运营的成本,故红豪饮料公司的有关诉讼主张不足事实及司法凭据。
 
 
  红豪饮料公司还诉称,从平正准则启程,天丝医药公司在坐享“红牛”系列商标所带来收益的同时,该当合理承担红豪饮料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告白宣传的用度;天丝医药公司则主张,红豪饮料公司以其所谓的基于“平正准则”的“贡献”为借口,试图打劫天丝医药公司独立享有的商标所有权和要求赔偿告白宣传费的损失,不足司法凭据。
 
 
  针对双方这一争议焦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红豪饮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天丝医药公司就“红牛”系列商标告白宣传用度的分管进行过约定,并且作为被许可方的红豪饮料公司为了获取缔费者的青睐和赢得市场占有率,能够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市场宣传,并且红豪饮料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告白宣传行为是基于天丝医药公司的要求所致,同时天丝医药公司亦未因红豪饮料公司通过宣传而增长产品销量,额表获得除商标许可用度之表的其他商衣符益。在红豪饮料公司出于自身商衣符益的思考,且已经就有关告白宣传用度计入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其要求天丝医药公司承担有关用度的要求不足事实及司法凭据。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尚处于上诉期内。关于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予以关注。(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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